原告丁*诉被告胡*、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中财保六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程轲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代理人朱**、被告胡*、被告中财保六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673.46元、后续诊疗费10000元、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护理费10425元(60天×173.75元/天)、误工费20174.4元(120天×168.12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13天×30元/天)、交通费860元、鉴定费27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各项损失计60922.8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22日17时46分许,丁*驾驶皖nl××**二轮摩托车,沿舒城县g34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64km+420m处变道时,与同方向胡...(本文书还有3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