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章**、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章**、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石首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章**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35053.76元;2、判令被告平安财险石首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优先赔付第一项确定的全部损失,并应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23日,章**驾驶鄂dm××**号小型轿车沿石首市东方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东方大道徐家桥路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艾昌明驾驶的已达到强制报废的鄂d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孙**)碰撞,发生艾昌明、孙**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5月30日,湖北省石首市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章**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艾昌明负该事故次要责任,孙**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章**为鄂dm××**号车的登记车主,为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石首支公司购买了交...(本文书还有4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