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丙**(以下简称丙**)、第三人丁**(以下简称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乙**给付货款459771.2元;2.要求乙**给付自每笔未付款项逾期付款之日(即甲**就每笔未付款项开具增值税发票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该笔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3年6月20日为20750.88元);3.要求乙**负担律师费18390.84元;4.要求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5.要求诉讼费、保全费、...(本文书还有2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