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薛**、新乐市翔*****(以下简称翔飞货运中心)、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保险公司负责人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被告翔飞货运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陈**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22703.21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31日17时01分,薛**驾驶冀a×××××/冀a×××××车沿s23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6km+200m路段过程中行人陈**倒地受伤。本起事故经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薛**在事发路段经过时,陈**在事发路段跌倒的事实存在,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本文书还有3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