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某公*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琼水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某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公告方式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某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向原告支付货款40615元,并从2024年3月3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的4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所有款项付清时止(暂定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12日,原告开始向被告销售鸡枞菌,经统计自2023年12月12日起至12月30日止期间总计交易的货款额为115700元。2023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书面鸡枞菌销售结算处理协...(本文书还有2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