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二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姚**、原审被告吕**、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3)浙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被告吕**、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姚**对吕**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忽略吕**出具《欠条》的前置条件、忽略姚**以欺诈手段获取《欠条》的事实,错误理解《欠条》内容,以致错误适用法律,依法应予改判。吕**出具《欠条》的前置条件为姚**为吕**融资200万元,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因姚**最终并未向吕**融资200万元,姚**诱骗吕**出具的《欠条》并未生效。此前,姚**尚有民事案件对吕**进行强制执行,姚**明知吕**无力替陈**、吕**偿还100万元欠款,但不甘心这笔钱白白损失,于是诱骗吕**,提出找朋友(即任**、陈玉囡...(本文书还有4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