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与被告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诉称:2019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申请额度为人民币187000元。同日,原告批准了被告的授信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87000元,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期限为6个月,自2019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3日,提款有效期为6个月,提款有效到期日为2019年11月23日。2019年11月18日,被告通过网银操作向原告申请使用授信额度人民币187000元,原告向被告发放了l笔贷款共人民币187000元,贷款期限均为6个月,即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5月18日,系统显示原告申请提用该笔贷款时的月利率为5.28‰。但贷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本文书还有2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