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武汉典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张**,被告武汉典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096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011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50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入职被告武汉典佳********,担任配网设计员一职,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发放岗位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于2021年4月20日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依法安排原告休年休假,合计2天。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多次向被告主张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均未果。原告因不服新劳人仲裁...(本文书还有4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