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与被告李**、韦**、李**、樊**、周**、第三人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桂01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韦**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
(2022)桂01民终****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重新立案受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覃**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被告李**、韦**、李**、樊**、周**、第三人覃**悉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韦**共同偿还拖欠原告欠款200000元及利息44432元;2.被告李**、周**、樊**对被告李**、韦**偿还以上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0日,被告李**、韦**因生意周*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当天从自己...(本文书还有2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