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与被告陈**、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600元;2.被告人保宁波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陈**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振科独任审理。本案于2022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人保宁波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
被告人保宁波分公司答辩称,对本案事故责任划分和定损金额无异议,被告陈**驾驶车辆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无...(本文书还有1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