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梁**、中国某某****************(下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院外护理暂时主张10年,10年后的护理费另行起诉)、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601221.41元;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1月21日17时29分许,郭某臣驾驶电驱动三轮车沿银河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银河四路由西向东行驶梁**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田**受伤住院治疗。原、被告依法选择了评估机构,鉴定原告已构成伤残等级一级、十级,护理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本文书还有1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