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蔡**、中国平安*****************(下称中国平安财保盐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旭东独任审判,分别于同年8月26日及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蔡**、被告中国平安财保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30142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1日13时50分,在亭湖区乡村道路交叉口,被告蔡**驾驶车牌号为苏j×××××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往南行驶的原告王*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后被送到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目前已经出院在家休养,事故发生后经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警认定被告蔡**负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的肇事车苏j×××××在中国平安****************...(本文书还有3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