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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粤011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6
  •  
  • 【案例概要】

    原告李**与被告李*、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国超,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我返还欠款25253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以2525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21年5月17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李*因业务合作相识,两被告为姐弟关系。2020年,被告李*称其与被告李*在新疆经营一家名为博乐市天澜云栖足浴馆的足浴店,邀请我投资其姐弟合伙的足浴店,我在与两被告共同前往该店铺后,决定投资。其后,我于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期间,向*被告的...(本文书还有279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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