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四川驼峰********(以下简称驼峰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刘*申请鉴定,本院予以准许。2021年3月1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驼峰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到庭参加诉讼。因各方当事人需要对刘*支付的费用及驼峰公司垫付的费用进行核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2021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驼峰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米*、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驼峰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本文书还有1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