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诉被告荆州市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被告单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2009年5月23日至2019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2009年5月23日至2019年12月11日的拖欠工资57760元(低于荆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360元(经济补偿金15180元×2倍);4、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18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文书还有1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