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郭**、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拖车施救费1000元、后部车辆修复费21121元、评估费2100元计45281元按事故责任为17554.7元,前部损失21060元,被告应承担50%计10530元,共计2808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未进行答辩。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1、本次原告车辆损失是由两次事故分别造成,某某公司承保的车辆仅对原告车辆后部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之后,按照事故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车辆前部的损失,某某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