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兴国县某********因与被上诉人余**、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24)赣073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国县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货款24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12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1、被上诉人作为定作人在定作前,上诉人已经充分向被上诉人释明了定作物的几种安装方式,定作人自身决定不需要安装架子的电视背景墙,且上诉人也没有计算安装架子的费用,承揽人完全按照定作人的指...(本文书还有3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