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初,被告人马**在前往石嘴山市惠农区宁夏xx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找工作之际,看到厂区内有电缆线等有价财物可供盗窃,便萌生盗意。2023年12月14日马**电话联系被告人苏**,告知其惠农区有电缆线能偷,并驾驶宁a8xx**号车辆带苏**前往实地查看,踩点后二人驾车离开。
2023年12月15日,马**再次打电话给苏**及被告人马**,纠集二人一同前往石嘴山市惠农区宁夏xx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行窃。三人相约在银川市兴庆区希岸酒店会面预谋盗窃。当日晚上,马**先行前往宁夏xx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踩点,并将具体位置通过微信发送给苏**,告知苏**、马**前往踩点以确定能否盗窃。苏*...(本文书还有11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