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上诉人刘**不服,上诉请求:改判彭**另外偿还除一审判决偿还的50000元外的借款75000元。事实和理由:我方已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了65000元转账的陈述书和转账流水,我方信用卡支付10000元给彭**的证据在立案时已经提交。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足以证明我方向彭**出借125000元的事实,但一审法院仅支持了50000元,实属不当,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彭**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仅凭与刘**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来认定本案事实即认定本案刘**债权未过诉讼时效,违反法律规定。二、利某作证程序违法且行为表现有违常理,其证言不具备客观性、真实性,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1、证人在法庭门口听审并擅自闯入法庭作证的行为违反作证程序;2、证人在庭后无故拒绝签署庭审笔录,该证人证言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本案诉讼时效依法已过且不存在中断事由,...(本文书还有4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