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中山市某****(以下简称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吴**支付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789559.02元(xxx赔偿金948912元、营养费4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2932.80元、外地就医住宿费35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上合计1049378.80元扣减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已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8345元、伤残津贴91602元以及仲裁裁决被告某公司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7802.63元、伤残津贴差额2070.15元后为789559.02元);2.判令被告某公司承担本案的担保费900元、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吴**于2020年7月入职被告某公司,从事铲料工的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某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2022年6月26日,原告吴**因高温环境下工作后发热、意识不清2小时被送往中山市某乙医院住院治疗,后转院至中山市某丙医院。2022年9月14日,广东省某诊断原告吴**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原告吴**认为,被告某公司未建立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本文书还有5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