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魏**与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978697.4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有价...(本文书还有3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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