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黄**、赖**、赖**、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陈**与赖**于2022年7月13日签订的停车场《租赁合同》于2022年10月1日解除;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黄**、赖**、赖**、吴**赔偿陈**对案涉停车场的投入损失434732.89元和资金占用损失【以434732.89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lpr一年期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15日为21819元(434732.89元×3.45%÷365×531=21819元);3.黄**、赖**、赖**、吴**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赖**于2022年9月6日对停车场采取停水电措施并多次表示要收回场地、驱赶车辆,并在陈**严正催告要求恢复用电的情况下,置之不理,即赖**已以断电的行为向陈**表达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停车场《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3年5月7日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一审中,陈**提交了配偶麦**与赖**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2022年9月5日,在麦**与赖**协商处理办理停车场的税务登记事宜时,赖**在微信中表示“明天不要玩了,明天全部停水停电,全部关闸了”2022年9月6日,赖**停电后,麦**再次与其协商,赖**在电话中表示“我晚上就去驱赶车主”、“我就通知车主,我要收地”2022年9月7日,陈**向赖**送达律师函,严正要求赖**恢复水电,赖**未置可否2022年9月8日,麦**向赖**表示“你要开通水电,租金先可以处理”,赖**仍不恢复供电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在陈**多次表达继续履行案涉《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赖**一直以断电的行为表示拒绝,且截至其收回场地之时仍未恢复用电一审法院认...(本文书还有7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