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某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张*、深圳市某****(以下简称某公司)、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凡洪、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及被告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某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平安某深圳分公司59325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张*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被告某公司答辩称,答辩人将涉案车辆出租给被告蔡*,双方之间成立车辆租赁关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对交通事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的代位求偿权来自于案外人彭*的权利转让...(本文书还有2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