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亚马逊技***(简称亚马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行终****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亚马逊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有关诉争商标中的“sumerian”一词可理解为“苏美尔人”,将其作为商标构成要素予以注册可能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认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二)二审判决有关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的认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三)诉争商标是亚马逊公司于2017年推出的一款基于网页的软件开发平台名称,诉争商标已经投入实际使用并与亚马逊公司之间建...(本文书还有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