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偿款126594.12元以及逾期利息19091.98元(从2017年7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起诉之日),共计145686.1元;2、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日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如被告不能履行还款责任,原告可就豫h2××**号车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本文书还有2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