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如何适用租金减免政策、具体如何进行减免,需要依据政府政策的具体规定来确定。本案中,青岛海唯真公司主张其应当享受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疫情租金减免政策...(本文书还有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