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潘**、被告潘*、被告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被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潘*、被告中国平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36128.8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3日18时32分,潘**驾驶豫bg××**小型轿车沿101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103公里500米滑县路段,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刘*用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尾部,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刘*用极其车乘坐人刘**、刘*山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410526**********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潘*...(本文书还有1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