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壁市某*********与被告武汉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壁市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张**、被告法定代表人刘*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向原告出具等额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原、被告双方在赤壁市签订一份钢材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结算价为含税价。到目前为止,被告向原告提供价款7756880元钢材,原告已支付货款7180000元,而被告仅向原告出具4013339.3元税票,且该税票所填写的品名、规格、单价、数量与实际交易的品名、规格、数量不符。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告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与实际交易一致,规定填写发票的单...(本文书还有2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