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雪依*********(以下简称雪依氏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发生纠纷后,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本文书还有1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