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诉被告韦**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峰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许莉聆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莫**及其委托代理人关**,被告韦**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46186.4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桂林至柳*(鹿寨)高速公路扩建国家征用原告0.8亩杂花与被告相邻的土地。经原、被告协商在征地办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并记录在桂林至柳*(鹿寨)高速公路扩建征地项。
目(寨沙镇段)的图表中。约定:6.7895亩其中原告0.8亩杂花地由被告付**原告。征地每亩42733元,每亩奖...(本文书还有1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