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再审查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沪0113刑初****号刑事判决,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5月,鲍*向苗*借款10万元,苗*以保障资金安全为由,诱骗鲍*签订20万元翻倍借款合同,并办理了20万元的银行转账,让鲍*全部取现交还。苗*在扣除中介费、看房费、利**,鲍*实际得款6.15万元。2017年4月,苗*向静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鲍*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0万元,后法院判决支持苗*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鲍*向苗*还款1万元。宝山法院...(本文书还有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