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4日,万宏公司中标金城江水利局招标的涉案工程,中标价3,934,306元。
2015年12月22日,河池市金城江区水利工程管理站(发包人)与万宏公司(承包人)签订《河池市金城江区刁江长老河段整治工程(ⅱ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xxzhc*******-02),约定:发包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承包人进行施工;签约合同价3,934,306元;承包方式单价承包;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180天。
2015年12月22日,原告向万宏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96,715.30元。同日,金城江区水利局向万宏公司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收到万宏公司涉案工程履约金196,715.30元。
2015年12月24日,潘**(甲方)与唐**(乙方)签订《联营劳务合同协议书》,约定:一、甲方投标所需费用:1.履行合同金196,715.30元;2.农民工保证金78,686.12元;3.工地保证金。以上费用由乙方进场开工前付清;二、甲方职责:1.协助乙方办理施工所需的一切手续及各种证件;2.施工期间乙方在完善工程进度款应领取手续后,如业主有意为难,甲方负责与业主交涉,并保证应得款项到位;3.负责与各级主管部门和各招标负责人沟通解决乙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三、乙方职责:1.在承建工程项目中,要按照业主与甲方所签的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任务;2.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要求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施工中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乙方向甲方支付590145.90元,其中354,087.54元在2015年12月24日已付,余下236,058.36元应当在2016年2月5日前付清。如余下款项未能按时付清,甲方有权从第一批工程款扣除乙方未付清的余款。2015年12月24日,潘**向原告...(本文书还有70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