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曹*、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盐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平安财保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6875.77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5日8时40分许,被告曹*驾驶苏j×××**小型轿车沿盐城市大丰区康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大华路交叉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右侧由北向南直行的原告崔**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崔**受伤、两车部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曹*负事故全部责任。曹*驾驶的车辆在平安财保盐城公司投保了...(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