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与被告孙*、台州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孙*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43038元;被告某甲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诉讼中,原告变更赔偿金额为245539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审查。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2023年6月15日12时15分许,被告孙*驾驶车牌号为xxx的小型客车,沿浙江省台州...(本文书还有1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