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于*、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祁云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于*、被告某某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医疗费49521.63元、交通费1500.00元、误工费65400.00元、营养费3000.00元、护理费50178.00元、伙食补助费7500.00元、伤残赔偿金8726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24.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0元、支具费288.00元、财产损失4100.00元、鉴定费3100.0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228242.83元(已扣除二被告垫付的费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2日15时20分许,原告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平泉市××镇××村路段时,与被告于*驾驶冀h4××**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平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于*承担...(本文书还有3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