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蒙古奥***(以下简称奥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4)内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4)内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奥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全部上诉费用由奥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1执****号查封公告,依法查封呼和浩特回民区新华西街阿吉拉沁路明泽百度广场101及-101。但李*隐瞒这一事实,撕毁法院查封公告后公然继续经营、出租涉黑犯罪财产。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4)内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查封公告中“未明确写明不得继续出租”以及“不能核实与奥某公司通话告知奥某公司涉案房屋不得继续承租与缴纳租金的执行法官姓名和身份”,故而对于通话录音不予采信。经核实,通话告...(本文书还有4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