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财产保**************(以下简称某财险公司)与被告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财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罗**原告返还交强险垫付款153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罗*驾驶的湘a1××**车辆在原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21年8月29日,被告罗*醉酒后驾驶湘a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湘慧线由东往西行驶至汨罗*湘慧线弼时镇明月山村红旗仓库前路段时,将路边行人黄*、任某撞倒,造成黄*当场死亡,任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罗*驾车逃离现场。后经汨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黄*的家属向湖南省汨罗*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1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