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以下简称工行江*支行)与被告江*市长********(以下简称长寿度假村)、朱**、江*市扬**********(以下简称扬明房地产公司)、朱**、江*江东****(第二名称江*市冶金设备厂)(以下简称江东集团)、李**、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江*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江东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寿度假村、朱**、扬明房地产公司、朱**、李**、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行江*支行请求法院判决:1、长寿度假村归还工行江*支行借款本金2456958.06元,期内利息16273.83元,逾期利息[截止至2022年6月29日为12756.28元,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本金2456958.06元为基数,按原借款合同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执行利率所参考的lpr按年浮动,所对应的定价日为每年7月16日)加224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再加收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16273.83元为基数,按原借款合同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执行利率所参考的lpr按年浮动,所对应的定价日为每年7月16日)加224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再加收50%计算];2、长寿度假村归还工行江*支行借款本金630万元,期内利息27709.50元,逾期利息[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本金630万元为基数,按原借款合同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执行利率所参考的lpr按年浮动,所对应的定价日为每年7月16日)加224个基...(本文书还有7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