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诉被告北京世纪********、牛**、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靳*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对被申请人北京世纪********、牛**名下总金额为99万元的财产进行了冻结。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1)京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靳*提出的要求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99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本文书还有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