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与被告张*、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台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张*及某台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台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甄**各项损失共计129050.6元,仍有不足的,由张*承担;2.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付;3.判令某台山支公司、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事实。
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各方当事人对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440781**********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风兰负全部责任,甄**、郑*健无责任,张风...(本文书还有2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