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宁波鑫友*******(以下简称鑫友发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诉前调解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王**、被告人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王**、鑫友发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66182.60元(交强险限额内158840元,余*被告按70%责任比例赔偿15342.60元,再扣除被告鑫友发公司先行垫付的8000元);2.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被告王**答辩称,其系鑫友发公司员工,其驾驶公司车辆准备外出拉货时在鑫友发公司门口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受雇时并不知晓事故车辆逾期未年检且未购买商业保险。
被告人保公司辩...(本文书还有2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