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房地*********(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内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杨**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未证明价款309,925元在其结算范围内错误。1.xx公司举证2012年12月27日《借款单》的借款数额309,925元。借款人徐*代杨**。证明双方曾结算有*该笔款项数额。2.xx公司举证徐*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要约承诺书》“甲方(徐*)同意在签署本《商品房买卖要约承诺书》时,向乙方付要约承诺金309,925元。付款方式:一次性。”3.三方《商品房买卖要约承诺书》“付款方式:抵付杨**室内给排水及其他工程款,变更更名徐*顶账预留房”及《收据》309,925元完全一致。证实于2018年10月20日,双方就御景家园、半山半水、水语青城、帝桥豪庭四个工程项目进行过工程款结算。4.出具《结清证明》当日,xx公司将剩余工程款30万元又打入杨**账户,已经证明案涉房款309,925元在其结算范围内,在此前提下杨**才在2018年10月20日出具结清证明,双方工程款额才能结清彼此的债权债务。二、一审判决...(本文书还有5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