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车*、鉴定费等30697.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9日9时45分许,平**驾驶鲁qv××**微型栏板货车沿x012郯城大李*星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刘*路交叉路口时,与由南向北罗*华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乘车人吴**和彭*芳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无责任。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医疗费11507.05元、误工费10...(本文书还有1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