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85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银行一年期lpr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将利息请求变更为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9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2019年5月22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交付48000元,又通过微信向被告交付5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3分。借款后被告按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500元至2022年11月4日,此后被告没有支付利息也没有偿还本金,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钱*辩称,向原告借款50000元属实,款项交付时被告给原告好处费1500元。被告已经归还原告62000元,本案借款已经还清,原告主张利息被告...(本文书还有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