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某银行*************(以下简称中某银行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深圳市金**********(以下简称金某园公司)、深圳市金********(以下简称金某子公司)、r*、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某银行高新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谭**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某银行高新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金某园公...(本文书还有9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