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某某******(以下简称设备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设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工程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设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工程公司支付其货款418376.16元及逾期利息(以418376.1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主营空调设备及配件。被告工程公司因承建南京鲁能公馆项目、南京江心洲no.2015g06地块等项目,陆续向其订购空调风口等产品,其依约向工程公司供货,工程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418376.16元未付。被告逾期付款造成其利息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工程公司未应诉,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本文书还有2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