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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某******、钱**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苏13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5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泗阳县某******(以下简称泗阳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钱**、刘**、刘**、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某法院(2023)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泗阳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陶**,被上诉人钱**、刘**、刘**、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泗阳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钱**、刘**、刘**、刘**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钱**、刘**、刘**、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剥夺了泗阳医院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导致泗阳医院承担次要责任。1.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对本案肝病鉴定没有资质,否则就不会外聘专家,且外聘专家以重症医学科为主,与案涉主要争议关联性较小,导致鉴定中有关肝衰竭的诊断出现错误,最终出具错误的鉴定结论,并产生了外聘专家费用。故泗阳医院申请重新鉴定符合《最高某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说本案鉴定意见不是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而是其他外聘专家意见。2.关于使用美罗*南药品是否适当问题,泗阳医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中明确提出可以使用的医学依据为《终末期肝病合并感染诊治专家共识》,所以泗阳医院重新鉴定符合《最高某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3.关于是否与患方沟通问题,鉴定意见认为“对于可能进展为重型××治疗如人工肝、必...(本文书还有613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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