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施救费6000元,评估费8000元,车辆损失费158570元,合计1725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3日,原告为自己所有的津c5××**号车辆(发动机号×××67)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30040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且不计免赔。2020年12月22日,原告雇佣司机周*涛驾驶上述保险车辆沿105国道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茂...(本文书还有1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