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金鹏********与被告吕**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被告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1、不支付被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4117元;2、不支付被告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7日工伤期间护理费1800元;3、不支付被告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4月30日工资108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独生子女母亲,于2020年5月从原告单位退休。原告不服烟芝劳人仲案字(2020)第****号裁决书,故诉请解决。
被告辩称,要求原告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4117元、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7日工伤期间护理费1800元、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未发工资10737.56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独生子...(本文书还有2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