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楚*、陈**、赵*与被告库车某建*****、高*、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楚*、陈**、赵*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库车某建*****、马*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楚*、陈**、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82,247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被告高*(库车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聘用原告陈**、楚*、陈**、赵*在库车某建*****务工,2023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陈**、楚*、陈**、赵*出具了金额为71,394元劳务费欠条,其中包括马*替高*还务工费10,000元,时间是2023年8月23...(本文书还有1908字未显示)